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化解了一起李某诉某眼科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不仅即时履行了义务,而且双方“相逢一笑泯恩仇”,握手言欢,并不断对法官的辛苦和努力表示感谢。这是咋回事呢?

还是从该案的源头谈起。李某曾在劳动过程中不慎损伤右眼,被送往某眼科医院救治,该医院曾行“异物探查术”,但李某的病情并未减轻。后经该眼科医院同意,李某被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该附属医院确诊为金属异物并未排除,进行手术治疗,后李某在治愈出院。综上,李某认为某眼科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要求该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承办法官经过认真的查阅案件材料后,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庭,先让当事人谈一下各自的意见,了解双方分歧在哪里,看案件能否调解。因眼科医院认为自己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李某便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应李某请求,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眼科医院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负轻微责任。李某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并申请上一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眼科医院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后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予以认可。承办法官遂第二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又因李某在诉讼请求中增加要求该眼科医院赔偿其伤残补助金,双方再次存在争执。为查明李某是否构成伤残,应李某请求,本案对李某又进行了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李某不构成伤残。经承办法官组织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该案经过三次鉴定,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办案法官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有争执,但态度都积极诚恳,特别是经过三次鉴定后,眼科医院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案此时已经具备调解的基础,遂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该案经办案法官耐心多次做背靠背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最终被成功的化解了,眼科医院答应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13200元。该眼科医院并于调解第二天主动在法庭履行了义务,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结果都很满意,并且当着法官的面双方紧紧握住双手,不断对办案法官进行感谢。

该案办案法官始终坚持多调少判、定纷止争的司法理念,将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各个环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民利民,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